寧德新聞網4月15日電 (王雅麗)村干部為償還個人債務,竟打起村委會集體資金的主意。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挪用資金案,判處廖某岳有期徒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6月,張某、林某、周某等3人欲承包某村約60畝土地進行生態農業項目投資開發,時任村書記的廖某岳代表該村與張某等人聯絡談判,牽頭推進項目。向所屬鄉鎮政府匯報后,該村與張某等人簽訂了《招商引資合作協議》,約定張某一方需向該村支付項目保證金及墊付征地款。
2013年,張某先后將30萬元項目保證金和20萬元征地款匯入廖某岳個人銀行賬戶。不料,廖某岳收款后不僅未將款項轉交該村村財務賬,反而用于償還個人債務。2015年,張某一方與該村終止項目合作。直至2018年4月,廖某岳才將50萬元歸還張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岳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村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結合其自首和獲得諒解的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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