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5日電 (王雅麗)一男子明知某人為盜竊慣犯,還答應為其非法代銷贓物,另一男子明知其為贓物還加以收購。日前,福鼎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胡某華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朱某志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2018年3月至5月,胡某華明知“阿建”在福鼎市城區盜竊電纜,但為了能從中獲利,先后6次共為“阿建”將1200斤黑色銅芯電纜線代銷給某廢品收購站。期間,收購人朱某志明知胡某華運來的黑色銅芯電纜線可能系盜竊所得,卻裝聾作啞予以收購,并將剝離出的銅線加價轉賣他人。
2018年5月17日上午,胡某華再次將300多斤黑色銅芯電纜線運至廢品收購站,兩人還未進行交易就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經偵查,涉案銅線共約重1050斤,市價近1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仍多次代為銷售,朱典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仍多次予以收購,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兩人坦白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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