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6日電 (黃曉萍)4月10日,壽寧法院院長林松濤獨任審判員審理一起涉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
據悉,2017年3月,壽寧縣2016年度G235線標準化養護工程(災防工程)項目工程由寧德市某路橋建設公司中標。之后,雇傭被告人林超(化名)作為該災防工程“工頭”。
2017年8月14日15時許,林超安排沒有高處作業資格證的張華(化名)等多人在G235線標準化養護工程(災防工程)進行公路邊坡高處掛網作業,工人張華因未綁安全繩,發生墜落導致死亡。
案發后,林超主動向壽寧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張華符合高墜損傷特征,系高墜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經壽寧縣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作業工人張華無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違反作業規程高處作業未綁安全繩,在作業中從高處墜落,導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本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林超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
經審理認為,林超在安排工人從事高處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林松濤院長當庭作出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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