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16日電 (葉榕)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依法判處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4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林某某電話聯系王某某購買3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約定價格為450元。王某某收取林某某購毒款450元后,將3個計重約1.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霞浦縣某巷子內,后電話通知林某某取走該毒品。
2017年7月,公安機關在霞浦縣某小區一房屋內抓獲王某某。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王某某退出違法所得450元。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販賣,數量達1.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及多次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王某某厘定刑罰。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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