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19日電 (王雅麗)日前,福鼎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17年8月至11月,林某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客車寄運交付的方式,以每斤345至371元不等的價格,先后5次向李某出售6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冷凍制品。李某確認收貨后,通過微信向林某支付相應錢款。隨后,李某以每斤650元將部分購得的穿山甲冷凍制品售予周某(已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李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冷凍制品,兩人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結合兩人自首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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