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昭通7月2日電(樂華方 代輝)記者2日從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對為爭當建檔立卡貧困戶將村支書毆打致輕傷的被告人洪某富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198.73元。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洪某富因未獲得扶貧項目,見時任彝良縣龍街鄉梭嘎村村支書的羅某斌從旁經過,便質問羅某斌,雙方因言語不和發生抓打,被告人洪某富用右手拳頭將羅某斌右眼打傷,經司法鑒定,受害人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洪某富因未獲得扶貧項目,便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村支書輕傷的危害后果,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3年刑滿釋放),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系累犯,雖其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應對其從重處罰。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述,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洪某富將移送監獄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