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3日電 (藍啟材)近日,屏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張某某濫伐林木案件。
2015年10月間,張某某向他人購買一片杉木,2016年4月間,張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砍伐購得的杉木,合計191株,立木蓄積量達17.2573立方米,該杉木加工后出售得款12675元。案發后,張某某主動到案并退繳上述贓款。
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山主已對涉案山場的林木進行撫育并人工造林,張某某提交了一份與村委會簽訂的《林木管護協議》,并表示愿意履行后期對林木的管護責任,故該院依法向張某某發出首份“管護令”,責令其履行《林木管護協議》中約定的管護涉案山場林木義務,并組織協調村委會監管“管護令”實施情況。
經審理,鑒于張某某具有自首、退贓情節,且其自愿履行《林木管護協議》約定的管護責任,綜合上述情節,屏南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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