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德新聞網8月5日電 (肖江鴻)日前,壽寧法院在全市法院拒執罪集中宣判行動中宣判該院今年第一起拒執案件。
2016年8月,林某松與葉某華、寧德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壽寧法院判決寧德某公司、葉某華償還林某松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在收到壽寧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寧德某公司與葉某華分別償還了林某松47529.17元、4.5萬元,但債務并未清償完畢。
2017年2月20日,壽寧法院裁定查封寧德某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但在2018年初,葉某華卻將被查封的機器設備出售,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同年7月,葉某華將被查封的寧德某公司廠房、辦公室、宿舍等出租給福建某園藝景觀公司,收到廠房租金10萬元及員工宿舍租金、定金等,但葉某華隱藏該財產,未向法院報告,該款被其用于個人生活開支等。
2019年4月17日,葉某華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壽寧法院決定予以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6日,葉某華親屬代其償還林某松10萬元后,與林某松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壽寧法院認為,葉某華隱藏財產、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法院判決葉某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繳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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