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張明卿)戀愛期間,情侶間的“借款”是否構成借貸關系?分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近日,周寧法院審結一起發生在戀愛期間的民間借貸案,支持了朱某要求前男友吳某償還4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朱某和吳某于2012年認識并相戀,戀愛期間吳某因家庭及個人原因,多次向朱某借款共計4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2018年1月起分期還款每月償還兩千元,月利率為2%。
此后吳某和朱某分手,朱某向吳某催討借款,吳某認為40000元并不是借款,是兩人戀愛期間的共同開支。朱某多次討要未果,遂起訴至周寧縣人民法院。
周寧法院審理認為,朱某與吳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吳某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遂判決吳某在規定期限內向朱某償還借款40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的經濟往來比較頻繁,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雙方對于大額的轉賬往來,要注意保存可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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