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鄭曉燕)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定金合同糾紛案件。游某向同村的何某購買小轎車,在交付了定金21000元后,何某以各種理由延遲交付汽車,在多次催討無果后,游某向法院起訴。
據悉,2019年3月游某欲在從事車輛中介工作的何某處購買大眾二手車,分別于2019年3月3日、6日、20日三次轉賬支付何某購車定金共計21000元。何某收款后出具三張《收款收據》,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收據》一份,上載明“收到游帆購買一部2012年白色大眾cc2.0排量頂配車型定金21000元。
提車日期在收到定金7個工作日內交付車輛,如若到期未完成車輛交付,將無條件退還定金以及購車款。若違約未能按時交車需承擔本事宜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后何某未交付車輛,亦未退還定金。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游某為購車支付何某定金21000元,雙方約定車輛交付時間及未按時交付車輛應退還定金等違約后果。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何某未依約交付車輛,游某按約定要求何某返還定金21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判決何某返還游帆定金2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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