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鄧燕飛)日前,霞浦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繳納的生態修復資金19萬元用于本縣域內生態環境損壞修復。
經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間,林某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即在霞浦縣松城街道某山開采建筑用花崗斑巖,出售獲利共計28000元。經鑒定,涉案非法開采點面積為2316平方米、礦石資源儲量為6626立方米、建筑用花崗斑巖礦產資源破壞總價值為331300元。
2018年3月27日,林某某經霞浦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林某某自愿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28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林某某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190000元。
霞浦法院認為,林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林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林某某案發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林某某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19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林某某宣告緩刑。故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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