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張海明)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某經濟損失30824.64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陳某與鄭某某在霞浦縣某街相遇,鄭某某向陳某討要欠款,二人因債務問題發生爭吵,陳某到現場附近裝修店內拿木梯子打鄭某某,造成鄭某某左尺骨骨折及腰部、右手、左上肢軟組織擦傷等傷。經鑒定,鄭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陳某。
陳某的故意傷害行為致鄭某某住院治療11日,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0824.64元。案發后,陳某已賠償被害人鄭某某經濟損失20000元。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因瑣事持械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陳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鄭某某部分經濟損失,酌予從輕處罰。陳某的故意傷害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某遭受經濟損失50824.64元,扣除已賠償的20000元外,尚有30824.64元,應予賠償。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http://www.8d4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