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8日電 (繆素秋)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鄧某某拘役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鄧某某的岳父黃某某在霞浦縣某酒店門口,與賴某某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爭執,鄧某某途經該門口時,亦與賴某某發生爭執并相互毆打,致賴某某左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賴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8年9月,鄧某某已賠償賴某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并取得其諒解。同月,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鄧某某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鄧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從重處罰。鄧某某犯罪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鄧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鄧某某從輕刑罰。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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