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8日電 (林文維)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林某某與章某某在霞浦縣某弄里,因田租支付是否及時發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章某某拳擊林某某額部,林某某拳擊章某某左肋部數下,致章某某左6至11肋骨骨折。經鑒定,章某某傷情為輕傷一級。
2018年8月,林某某到霞浦縣公安局投案。案發后,林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章某某經濟損失8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某因瑣事故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從輕處罰。林某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章某某經濟損失,并已取得章某某諒解,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結合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情況,對林某某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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