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8日電 (張海明)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依法判處賴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賴某某因酒后與他人發生爭執被他人毆打后,與其朋友到霞浦縣某派出所報警。民警梁某某作為值班民警在辦案區口頭詢問賴某某有關情況,并為賴某某拍攝傷情照片,期間,賴某某的朋友謝某某等人也到辦案區。
民警梁某某等人因賴某某醉酒無法制作詢問筆錄,準備出警到現場取證,賴某某卻要求民警立即制作筆錄及抓人,與朋友在辦案區吵鬧推搡民警及輔警,并將民警梁某某推倒摔到辦案區門口臺階下,造成其左肘、腰部等處軟組織挫傷。
2017年9月,賴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賴某某取得民警梁某某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賴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賴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賴某某已取得受傷民警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結合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賴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故霞浦法院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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