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4日電 (黃曉芬)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黃某某因妨礙公務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據悉,2019年4月3日,黃某某因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被杉洋派出所民警在杉樣鎮交通聯合治超站(寶橋站)查獲。因不滿民警執法行為,黃某某在執法現場尾隨、糾纏、謾罵執法人員,阻礙執法人員正常執法。
民警隨即口頭傳喚黃某某到杉洋派出所接受調查,后黃某某情緒激動揚言撞頭自殺,在激烈反抗中將輔警彭某某左腕咬傷。經鑒定,彭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h司法局對黃某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出具評估報告,表明黃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接受處罰,有悔罪表現,無前科劣跡,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黃某某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做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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