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4日電 (黃曉丹)日前,屏南法院在審查屏南縣林業局提起的張某某改變林地用途行政非訴執行一案中,發現該局對林地上的被伐林木雖有委托鑒定,實際上卻未對涉案林地上損失林木數量進行鑒定,且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未載明繳納罰款的銀行賬號。屏南法院針對上述問題向屏南縣林業局發出司法建議。
屏南縣林業局收到司法建議后高度重視,立即著手對該司法建議進行研究落實并函復屏南法院:
一、今后在案件辦理時將參照《國家林業局關于毀林案件中被毀林木及其伐樁滅失的立木蓄積測算有關問題的復函》(林函策字〔2004〕97號)的規定通過清查檔案資料等方式對損失林木數量進行計算;
二、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在今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繳納罰款的銀行帳號。
同時,屏南縣林業局還表示,今后在現有的基礎上一定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職,避免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瑕疵,為推進生態屏南建議做出更大努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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