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4日電 (鄭寶龍 俞玲玲)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駁回黃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悉,黃某于2017年10月26日將福建某公司灘涂吹砂填方工程發包給周某施工,并簽訂了《吹砂工程承包合同》。
2018年4月12日,黃某向周某出具《欠條》一份,確認結欠周某吹砂工程款57.7萬元,并承諾在十天之內先還款40萬元。
據了解,在出具《欠條》當日,黃某又通過其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給周某35萬元。究竟這35萬元是《欠條》出具之前的還款,還是《欠條》出具之后的還款?周某與黃某為此爭論不休,并對簿公堂。
福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周某提供的《吹砂工程承包合同》《欠條》的真實性已經周某、黃某共同確認,可證明雙方存在57.7萬元工程款的債權債務關系,相對于周某的訴訟主張,周某已完成了該案的舉證責任。
其中,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黃某主張前述有爭議的35萬元是《欠條》出具之后的還款,黃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但黃某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黃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福安市人民法院采信這35萬元是《欠條》出具之前的還款,并判決黃某還款。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該案的法官提醒,雖然上述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很常見,但俗話說,白紙黑字,不容抵賴,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盡量以文字等書面方式固定證據,并對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的書面約定,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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