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9日電 (陳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三人因故意傷害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拘役四個月和拘役三個月。
糾紛引發持械傷人
2017年10月28日,陸某某在古田縣城西街道洋頭村某某鑄塑廠廠房內與王某某、黃某某、毛某某等人發生爭執、扭打。其間李某、林某持木棍、塑料筐等物,包某某用拳腳伙同陸某某等人毆打王某某、黃某某、毛某某,致其三人受傷。
經法醫學鑒定,王某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屬輕傷一級,額骨骨折,屬輕傷二級;黃某某、毛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事后處罰抓獲投案
案發后,陸某某、李某、林某、包某某共同賠償并取得諒解。
王某某、毛某某因上述行為分別被處罰款500元;
經查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
2019年1月13日,李某被民警抓獲。同月29日,林某、包某某主動投案。
三男子分別獲刑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林某、包某某伙同同案人因瑣事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林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包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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