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9日電 (許志鋒)近日,壽寧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因吸煙隨手丟棄火柴而引起的失火案,并當庭判處該案胡三(化名)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據了解,2018年2月16日,胡三到壽寧縣南陽鎮龜嶺村“豬母巖”山場下方自家的茶園干活。期間,胡三用隨身攜帶的火柴點燃香煙,隨手將未熄滅的火柴頭丟棄在茶園,引燃地上的雜草,引發壽寧縣南陽鎮龜嶺村“豬母巖”山場森林火災?;馂陌l生后,胡三參與撲火,因火勢較大無法撲滅,隨即逃離現場。
經壽寧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鑒定,被燒毀屬于南陽鎮龜嶺村龜嶺自然村及該村張某寧等57戶村民所有的“豬母巖”山場過火林地面積149畝,受害有林地面積102畝,造成經濟損失12525元。案發后,胡三到壽寧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向壽寧縣林業局繳納造林押金3000元,并取得部分村民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森林防火期內,胡三擅自野外用火,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燒毀有林地面積149畝,造成經濟損失12525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據此,法官當庭判處胡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壽寧法院溫馨提醒:各位吸煙的小伙伴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失火高發期相對集中在每年的秋冬初春干旱季節,在生產生活用火時一定要時刻樹立防火意識,煙頭、火柴頭等帶火的垃圾不能隨意丟!否則,一旦發生火災,要承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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