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0日電 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因男子強占公租房而產生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年11月,潘某起與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簽訂《福鼎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其中明確就承租房屋、租期、租金、合同的解除、租賃房屋的騰退等有關違約責任作了規定。
2016年,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將包括潘某起在內的1382套保障房轉讓給福鼎市某公司,后因潘某起從屬于保障對象公司離職,已不屬于《福鼎市公共租賃住房準入退出方案》保障對象,遂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函收回潘某起的公租房。
潘某起在對方采取張貼公告、上門通知、斷水斷電、發送律師函等方式時均不予理會,甚至私自安裝水電,繼續“賴”著不騰房。后該公司只能訴至法院,潘某起便于審理階段搬離公租房。
經法院審理認為,潘某起起初與福鼎某公司簽訂合同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潘某起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后因潘某起從屬于保障對象公司離職,已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標準,在該公司多次通知情形下,未在規定期間搬離住房并拖欠租金。因此判決潘某起付給該公司租金,以及最高年租金三倍為基數的違約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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