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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19-10-11  文章來源:寧德新聞網 點擊:562
  寧德新聞網10月11日電 (劉巧素 蘇玲玲)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乙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00萬元及從2015年3月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扣除已經支付的利息14萬元);鄭某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鄭某某承擔了清償責任,則有權向甲公司追償。
  
  經審理查明:甲公司因有霞浦縣某工程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后,雙方于2015年1月簽訂一份《福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為此,乙公司于2015年1月向甲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工程履約保證金。
  
  但由于種種原因,工程項目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甲公司因缺乏資金,要求向乙公司暫借已支付的保證金100萬元,并約定自2015年3月起,原保證金按每月2%支付利息給乙公司。
  
  2015年8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并由鄭某某提供擔保,交由乙公司收執為證。次年6月,乙公司與甲公司還就終止合同作了聲明協議,甲公司同意退還乙公司繳交的該工程履約保證金100萬元。期間,甲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利息,合計14萬元。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債務應當清償。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因工程終止,雙方就乙公司交付給甲公司的工程履約保證金100萬元達成了退款協議,并承諾從2015年3月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因甲公司未及時退款,已經構成違約。乙公司主張甲公司償還履約保證金100萬元及從2015年3月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扣除已經支付的利息14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鄭某某對上述履約保證金在《承諾書》中簽字提供擔保,且未約定具體擔保方式,依法應認定為提供連帶擔保。乙公司主張鄭某某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鄭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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