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1日電 (鄭鴻善)日前,福鼎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蘭某養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據悉,蘭某養是福鼎市某村黨支部委員兼任報賬員。2012年1月開始,蘭某養先后兩次挪用村集體資金用于標會和生活開支。同年七月,蘭某養便歸還上述兩筆挪用款項。2013年4月,2016年3月,蘭某養因其母親及其本人患病,先后兩次共計挪用資金97025元。
2019年5月,該村書記在自查該村資金賬戶時發現補償金款項撥付異常,后蘭某養承認挪用該補償金款項,并歸還挪用款項。
經法院審理認為,蘭某養身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12025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結合其自首及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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