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1日電 (胡恒松 魏艷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依法駁回朱某某要求該村委會支付其征地補償費30000元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朱某某的戶籍于2014年11月因家屬隨遷遷至霞浦縣某村委會。2015年,霞浦縣核電項目征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該村委會獲得補償補助款3300萬元。
村委會于2016年5月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第一條規定的分配原則確定:“戶籍在本村,享有本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在本村生產、生活有固定住所并履行法律法規和村規約定義務,具備條件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朱某某認為,其系該村村民,是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應按該分配方案取得征地補償款30000元,但該村委會拒不向其發放該款項。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征收補償款歸屬于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收補償款時應平等保護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朱某某主張其系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提供其在該村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等證據,僅提供戶籍,不足以證明其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原戶籍地未分配承包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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