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4日電 (陳嘉倩)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案件。
據了解,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0月5日,汪某某向某輔料店三次購買棉籽和薄膜筒,貨款金額共計95376元。期間,汪某某斷斷續續地還款,但仍共結欠本息86931.2元。后經輔料店多次催討,汪某某拒不還款。
豈料,汪某某辯稱,棉籽是云南人鄒某某拉走的。但因鄒某某是外地人,輔料店需要本地人做擔保,故汪某某才在買賣合同上簽字。
口說無憑,證據有痕。汪某某自愿真實的簽下買賣合同,又無真實且有關聯性的證據來證明鄒某某才是買主。
古田法院審理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汪某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遂判決汪某某償還某輔料店貨款64376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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