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18日電 (陳嘉倩)日前,陳某某因借錢不還被告上法庭,古田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陳某某償還彭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據了解,2016年4月22日,陳某某稱經營生意缺乏周轉資金向彭某某借款100000元。彭某某于當日通過農村信用社賬戶轉賬100000元到農村信用社賬戶。收款后,親筆立一《借條》給彭某某收執,約定月息1500元(即月利率1.5%計算)。但陳某某僅償還彭某某2019年4月22之前的利息,本金100000元及2019年4月23日之后利息經彭某某多次催討,陳某某均以暫無能力還款為由至今未還。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某某的行為己產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判決陳某某償還彭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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