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28日電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依法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蘇某某伙同吳某某(已判決)到霞浦縣長春鎮碼頭、松港街道某小區附近,分別盜走馬某某、林某某停在該處的電動車。經鑒定,被盜車輛分別價值2523元、2866元。
案發后,蘇某某通過他人將車輛上繳給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歸還被馬某某、林某某。同月,蘇某某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某超市內被民警抓獲。案發后,蘇某某取得失主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達538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蘇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蘇某某退出贓物,并取得失主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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