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4日電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精神病人(下用甲某替代)盜竊案件,依法判處甲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甲某在霞浦縣城區多次盜竊他人車輛,共作案9起,分別盜走林某甲自行車1部;林某乙、李某某、吳某某、鄭某甲電動車共4部;雷某某、劉某某、鄭某乙、鄭某丙摩托車共4部。案發后,公安機關已追繳被盜車輛分別返還鄭某乙、鄭某丙。同月,甲某在霞浦縣某醫院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價值897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甲某在案發期間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可從輕處罰。
同時,本案部分贓物被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甲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行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甲某在案發期間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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