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19日電 (吳海嘯)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相互為對方花錢本是常見,但分手之后主張借款而無直接證據,能夠獲得法院支持?近日,福鼎法院便受理一起分手后引發的借貸糾紛案件。
2019年,小富和小章經朋友介紹認識,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小章以還貸為由多次向小富借錢周轉。小富為了獲得對方的好感,便多次以現金及網絡轉賬的方式出借了3萬元幫助小章度過“難關”,但并未與小章簽訂借條。兩人分手后,小富便訴至法院要求小章償還欠款。
審理期間,小富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與小章的聊天截圖,但并未提供借據、資金交付的憑證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證據。小章本人也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只說是小富自愿贈與的生活費。最終,經法官釋明后,小富便以重新收集證據為由向法院撤回起訴。
法官后語:現實中,人們往往基于信任,忽略了簽訂合同、書寫借條以及留存資金交付憑證的重要性,導致矛盾糾紛發生時,自身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尤其是男女朋友相處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往來,其性質往往難以認定。在此勸誡廣大朋友們,男女朋友相處中,若向對方交付款項且期望將來能夠得到返還的,必須簽訂相關字據并注意留存資金交付憑證;若是自愿贈與對方的,在分手后也不必斤斤計較,徒增煩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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