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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法院審結首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案件
發布時間:2019-11-19  文章來源:寧德新聞網 點擊:1330
  寧德新聞網11月19日電 (胡麗晶)女兒出嫁,設酒席宴請,賓客中有人飲酒過度,酒席散去后在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作為婚宴組織者是否要對賓客的死亡負責呢?
 
  日前,古田法院審結首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林某丙應邀請參加林某甲女兒出嫁婚宴,返程途中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作為婚宴組織者的林某甲、同乘的林某乙是否應該對林某丙的死亡負責呢?法院認為應該負責。
 
  據悉,2018年12月14日,林某甲在古田縣城東街道桃溪村為女兒出嫁設喜宴,當日上午林某丙到林某甲家中幫忙,中午出席婚宴,傍晚林某丙在林某甲家中吃完晚飯后,搭載林某乙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返回古田城關。
 
  17時44分許,林某丙駕駛車輛至鳳湖線時,因駕駛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林某丙當場死亡。經認定,林某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處于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林某丙的家屬認為事故的發生林某甲與林某乙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林某丙處于醉酒、根本不適合駕駛摩托車的狀態下,林興甲作為喜宴組織者,未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林某乙明知林某丙醉酒,堅持坐在后座—起返回,亦違反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二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各項費用974207元。
 
  經審理認定,林某丙家屬訴請賠償金額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費酌定1000元,其他予以支持,共計890207元。
 
  古田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丙作為一個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對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最大的過錯在于自己。林某甲作為婚宴的組織者,明知林某丙駕駛車輛前來參加婚宴,未對林某丙在宴席及晚餐中的飲酒行為及時提醒,且林某丙作為林某甲的堂兄弟,為婚宴的舉辦義務幫工,林某甲作為受益人,理應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林某甲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酌定承擔5%的責任,即44510元。林某乙作為乘員,并非本案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但其明知林某丙醉酒駕車而不加勸阻,反而坐上車一同離開,結合本案案情,酌定其支付補償款3000元。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行為人之間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于婚姻喜事、升學升遷、生日賀壽、故友重逢等情感交流、人際交往場合,請客喝酒已成為重要的社交方式。但飲酒同時也是一項人為產生危險性的行為,任何人在飲酒之前應當預見飲酒會導致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認識到這一行為會給自己帶來危險,并應自主控制飲酒行為,防止自身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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