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0日電 (魏艷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張某兒(女)、林某平訴林某秀(女)、張某排除妨害糾紛案,依法判決林某秀、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并拆除違法在霞浦縣長春鎮某房屋附近砌起的墻體,清除通行道路的雜物,恢復原狀。林某秀、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寧德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張某兒、林某平和林某秀、張某房屋均坐落于霞浦縣長春鎮某村,林某秀、張某房屋南側圍墻外,原為空地,形成一條通向張某兒、林某平房屋的通行道路。2016年4月,林某秀、張某房未經審批對其房屋南側圍墻進行拆除,建造水泥圍墻,堵塞通行道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張某兒、林某平向霞浦縣長春鎮政府反映此事后,鎮政府以“未能提供其享有通行道路的土地權屬憑證,且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私自占用通行道路實施建設行為”為由,對林某秀、張某房占用通道建造的圍墻實施拆除。后林某秀、張某房再次砌起圍墻,長春鎮政府再次將該圍墻拆除。事后,林某秀、張某房又砌起圍墻,并在圍墻內種植農作物。張某兒、林某平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被告擅自在公共通行道路上砌圍墻,種植農作物,影響了原告的通行。霞浦縣長春鎮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通知,林某秀逾期未自行拆除,在政府兩次強制拆除后,又私自砌起,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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