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0日電 (陳孫秋 劉立國)凌某持有2元的信用社股金證,以沒有得紅利為由,將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分紅利潤86萬元。近日,周寧法院審理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凌某的訴訟請求。
凌某訴稱,其系某鄉鎮信用社老股東,持有信用社社員股金證,股金金額為2元,1984年7月,曾收到股息0.36元。此后,該鄉鎮信用社未發放股息或紅利。故凌某根據曾收到股息0.36元,便以1984年4月換新證為起點,1984年7月分紅0.36元為終點,推定利潤率,并以每一年為一個計息周期,利滾利累計計算紅利,起訴要求分紅86萬元。
信用社辯稱,2005年周寧縣政府根據上級要求依照相關程序開展清算籌建周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某鄉鎮信用社營業廳大門外顯著張貼退股公告,逾期未辦理及無法確認社員的股金,名單經公告后將轉為定期存款。凌某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股手續,老股金當時已自行轉化為定期存款。
法院審理認為,周寧縣某鄉鎮信用社經改制與其他周寧縣轄區內的信用社合并成立為周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改制設立時,凌某未按照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股手續,未依法登記為周寧信用社的股東,故凌某主張分得股東紅利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關于凌某以1984年4月換新證為起點,1984年7月分紅0.36元為終點,推定利潤率,并以每一年為一個計息周期,利滾利累計利息,要求分紅86萬元的訴訟請求,由于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其關于計息的起點、終點均為自行確認,沒有事實依據,利潤率也為其自行計算,利滾利計算紅利也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周寧縣某鄉鎮信用社經改制已注銷,凌某持原某鄉鎮信用社社員股金證主張享有周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股權并要求分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請求。
凌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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