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7日電 (王小曼 羅彥霏)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3月,吳某在某網站向吉林省某公司購買了食品,收貨地址為福安市。吳某收到貨物拆封后,發現食品存在問題,故吳某要求某公司返還食品價款2006元,并賠償食品價款十倍損失20060元。
但因雙方協商未果,吳某遂將該公司起訴至福安法院。經法官多次組織調解之后,最終吳某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為由申請撤訴。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購物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絡購物極大的便利了我們的生活,同時因其交易的虛擬性、間接性,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也頻頻發生。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疑問“在虛擬的網絡中購物產生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之規定可知,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若雙方對管轄法院沒有約定,則當事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在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本案中,吳某既可以向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收貨地福安法院起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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