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3日電 (梁玉玲)債權人手持借條催債,卻被債務人以雖然本人出具了借條,但沒有實際拿到借款為由,拒絕還債。日前,霞浦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令債務人周某償還債權人彭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周某向彭某出具主要載明“周某向彭某手借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于2018年年底付清。特立此據,周某。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立”的借條一張。二審期間,除周某認為未收到借款外,對一審判決認定其余事實均無異議。
審理后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周某向彭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條為憑,事實存在,周某應予以償還。周某借款后未依約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因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因此,彭某要求周某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8月起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彭某有權依法向周某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2019年1月)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此,周某應償還彭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對彭某持有的訟爭2017年7月1日借條原件的真實性無異議,借條上周某簽名摁手印,并落有周某身份證號碼,彭某對借條形成過程一審、二審庭審亦做了合理解釋,周某若未收到借款,在借條出具后長達一年多時間未要回借條原件不符合常理,周某上訴未收到借款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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