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3日電 (葉靖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追繳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180340元,分別返還相關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陳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08年1月間,以組織民間互助會的形式,在霞浦縣組織民間互助會36場,吸收張某某、曾某某、陳某玉、王某某等五十余人參會,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達6480100元,并因倒會造成上述參會人員直接經濟損失達1180340元后逃匿。
2019年2月,陳某某在廣州市地鐵南站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審理認為,陳某某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達6480100元,造成參會人員直接經濟損失達118034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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