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3日電 (葉靖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案件,依法判處周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傍晚,周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前往長春鎮某工地,從工地返回時途經長春派出所路段被公安機關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5.6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審理認為,周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周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可予從重處罰;周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對周某某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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