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3日電 (江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連某與潘某、陳某合伙協議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潘某、陳某支付給連某9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履行完畢止以97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連某與潘某、陳某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連某出資200000元給潘某、陳某經營采沙石場,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每月支付紅利30000元給連某,逾期不付,視為違約,潘某、陳某須在10個工作日之內退還連某投資款。協議簽訂后,連某本人及受其指意的他人,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轉賬支付13筆共97000元給潘某。
本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履行義務。連某與潘某、陳某簽訂《協議書》后,連某支付了97000元,而潘某、陳某未能按約定向連某支付紅利。
《協議書》約定,逾期不付,視為違約,潘某、陳某須在10個工作日之內退還連某投資款。逾期日應為起始日2018年3月10日的次月加上10個工作日后開始,即2018年4月24日開始。
因此,潘某、陳某應退還連某投資款9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履行完畢止以97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對連某在此范圍內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超出此范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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