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4日電 (陳嘉倩)小吃店液化氣泄漏,引起大火,燒毀弄堂20戶住戶或租戶的物產,并使2人受傷。大火過后的責任問題、賠償問題又該由誰買單。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據悉,魏芳、葉麗共同經營一小吃店,今年3月17日凌晨,小吃店內液化氣泄露遇到明火爆燃引起的火災,火勢蔓延至旁邊多家鋪面,火災過火建筑面積733.5平方米,共20戶住戶或租戶的物產受災,2人受傷。阮慧經營的副食品店因此次火災造成損失93199元。
因后續賠償問題,阮慧將魏芳、葉麗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魏芳、葉麗對阮慧的損失問題,沒有意見,但要求申請追加程強為本案被告,認為事故發生在二人承租程強店面不到7天的時間里,過戶手續仍在辦理中,對于事故發生程強和煤氣公司應負有一定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魏芳、葉麗申請追加程強為本案被告,但提交工商登記信息僅能證明二人與程強經營的店面在同一位置,并不能初步證明起火店面是從程強處接手,且魏芳、葉麗于7月17日收到應訴材料,卻于10月22日才向本院申請追加程某某為被告,故對該申請不予準許。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魏芳、葉麗在經營小吃店使用液化氣灶時未盡到審慎檢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液化氣泄漏,以致液化氣泄漏遇到明火爆燃發生火災,造成阮慧財產損害的結果,魏芳、葉麗對此存在過錯,對阮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魏芳、葉麗應連帶賠償阮慧財產損失93199元。(文中人名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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