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8日電 (陳嘉倩)借款補足經營資金,男子到期卻拖欠不還,最終經古田法院判決限期還。
據悉,2017年11月21日,應某某向黃某某借款60000元,黃某某當日即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將款項轉賬給應某某,應某某于當日出具借條給黃某某。其后,應某某每月支付1800元利息至2018年4月21日止(共5個月)。
因應某某聲稱經濟困難,二人約定2019年3月至5月每月按1000元支付其利息共3000元。后黃某某急需用款多次向應某某催討,應某某均以暫無能力還款為由拒不還款。
應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應某某向黃某某借款,但在黃某某向其催討借款至今未還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故黃某某要求應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判決應某某應償還黃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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