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8日電 (梁妍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陳某斌、陳某穗、陳某、蘆某某(女)妨害公務案件,依法對陳某斌等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陳某香等人分別在霞浦縣崇儒鄉某處做莊吸引他人賭博,陳某斌幫陳某香等莊家收支錢款,陳某穗、蘆某某等人參與賭博。
當日19時30分許,霞浦縣公安局接警后指派民警黃某某、張某某和輔警吳某某等9人出警到場查處賭博違法行為,蘆某某在場吵鬧、煽動毆打出警人員,陳某在場謾罵出警人員,陳某斌將賭桌砸掉并與陳某穗等人持木凳扔出警人員、毆打出警人員、推搡出警人員,造成民警張某甲左側面部受傷、輔警張某乙頭皮淺表損傷等。
期間,出警人員隨身佩戴的執法記錄儀被搶丟失。之后,出警人員因被陳某斌、陳某穗等人暴力阻礙無法執行公務而撤離現場,陳某等人追趕出警人員,并持磚頭等物扔出警人員。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輔警張某乙傷情屬輕微傷。
當晚,公安機關在霞浦縣崇儒鄉案發現場抓獲陳某;同年2月22日,在霞浦縣松城街道分別抓獲蘆某某、陳某斌;同年3月28日,在福州火車站抓獲準備回霞浦縣投案途中的陳某穗。案發后,陳某穗親屬代為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3145元。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斌、陳某穗、陳某、蘆某某結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陳某斌、陳某穗、陳某、蘆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予以從重處罰。陳某斌、陳某、蘆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從輕處罰。陳某穗在投案途中被抓獲,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予從輕處罰。陳某穗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張某乙經濟損失,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陳某斌、陳某穗、陳某、蘆某某從輕處罰,并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從輕之幅度。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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