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3日電 (周巧玲)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依法判處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薛某某的違法所得487830元,分別返還各相關參會人員。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間,薛某某在霞浦縣牙城鎮家中先后非法組織民間“互助會”二場,吸納社會公眾參會,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數額達5828000元。2015年1月,薛某某組織的“互助會”倒會,造成部分參會人員經濟損失數額達487830元。
2019年3月30日,薛某某在霞浦縣松港街道一民房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薛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達5828000元,數額巨大,造成部分參會人員直接經濟損失達487830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民間互助會”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受理各類因標會所引起的民事債務糾紛,即便是通過刑事立案仍然存在追贓挽回損失難度大。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謹慎投資,遠離“互助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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