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3日電 (周巧玲)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湯某某在霞浦縣沙江鎮某店門口,因被害人黃某某常將浸海蠣的水倒向路面導致路面濕漉而與黃某某發生口角,繼而與黃某某發生扭打。湯某某用拳頭毆打黃某某左肋部和左臉頰等處,致黃某某左側第6、7、8肋骨骨折。經鑒定,黃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案發后,湯某某主動到霞浦縣公安局沙江派出所投案。同時,湯某某賠償被害人黃某某經濟損失36000元,并取得黃某某的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湯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湯某某犯罪對象為老年人,酌予從重處罰。湯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從輕處罰。湯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并結合考慮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發及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湯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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