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7日電 (劉常娟)在大黃魚育苗期間,男子林某使用禁用漁藥養殖,致使魚苗體內氯霉素等含量超標。日前,福鼎法院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10000元,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底,林某擔任福鼎市佳陽鄉某育苗場技術人員,負責該育苗場的大黃魚苗種養殖管理。2017年2月17日,為提高豐年蟲的孵化率及治療大黃魚魚苗的搖頭病,林某明知氯霉素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動物飼養過程中使用的獸藥,仍將事先從藥店購買的氯霉素藥品投放入豐年蟲桶箱內,又用吸收了氯霉素的豐年蟲喂養育苗場9號池的大黃魚苗種。
同年2月23日,福建省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監測中心對該育苗場內的大黃魚苗種進行抽樣檢查,檢測出該育苗場9號池內的苗種樣品氯霉素為每千克超標624微克,超出限量值,硝基呋喃代謝物含量為每千克3.29微克,超出限量值。
經鑒定,該育苗場9號池苗種的氯霉素含量和硝基呋喃代謝物含量已超出限量值。2019年1月18日,林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涉案大黃魚魚苗也被無公害銷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水產品養殖過程中使用禁藥氯霉素,其行為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林某案發后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認罪認罰情節,可從輕處罰;涉案的大黃魚魚苗已全部作無害化處理,并未流入市場,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綜合全案情況及林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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