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31日電 (張巧英)戀愛期間,男方轉賬給女方的錢款,想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對方索回,是否可行?
陳女士與王先生相識后,互生好感,從2019年3月開始確定戀愛關系。期間,王先生曾多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陳女士轉賬共計50000元;陳女士則通過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10000余元給王先生。2019年9月雙方分手。分手后,王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陳女士歸還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陳女士與王先生在交往過程中,彼此互有金錢往來,王先生雖然提供轉賬憑證,證實其向陳女士轉賬50000元,但是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且訟爭款項是否系借款無法予以認定。故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王先生僅憑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陳女士抗辯雙方原系男女朋友關系,互有金錢往來,王先生轉賬的款項系贈與并提交了相應證據。王先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故其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男女朋友之間經常通過微信、支付和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給對方錢款,很多時候是為了表達愛意或者是日常相處中的共同花銷。但如果是出于借款,為了防止日后產生爭議,應用書面的方式確定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比如:出具借條或者收條;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保存雙方借款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方便爭議發生時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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