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日電 (余楓)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許多債權糾紛中,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卻不知道維護權利其實也有“時效性”。
福建省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訴福建省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以下簡稱“某裝飾公司”)、徐某(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歷經古田縣人民法院一審、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終于2020年3月17日審結。
某建筑公司認為徐某系某裝飾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其以徐某于2014年1月8日簽字的《對賬單》為據主張其與某裝飾公司、徐某之間存在蒸汽混凝磚買賣合同關系,要求某裝飾公司、徐某應共同償還尚欠貨款192296.7元并按照年利率6%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裝飾公司、徐某均提出了“本案某建筑公司起訴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駁回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
經過法院審理認定,涉案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間于2015年9月30日前,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秾~單》的法律定性為結算單,某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在結算日起的二年內有出現符合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駁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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