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4月9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9日頒下判案書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中有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在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緊急情況規例的部分符合基本法規定。這意味著,特區政府2019年10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反蒙面法”)合憲。
至于“反蒙面法”,上訴法庭裁定,有關未經批準集結的條文合憲,而有關公眾集會、游行以及警方有權要求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違憲。這意味著,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準集結的情況下禁止蒙面,但在合法集會和游行中可蒙面;警方也無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
2019年10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以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其后,反對派就法例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復核。2019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宣判“緊急法”部分內容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并裁定“反蒙面法”部分條文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特區政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宣判,特區政府上訴部分成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