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6日電 (劉常娟)日前,福鼎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王某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9年8月,王某基入職福鼎市某建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倉庫管理員。同年9月21日至10月4日間,王某基“手癢”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后四次將公司倉庫內由其保管的七臺電動機盜走,并通過他人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最終將盜走的電動機賣與劉某(另案處理),獲利13400元。
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七臺電動機價值共計104902元。此前,王某基便有多次的盜竊記錄,也因此被判處刑罰和行政拘留。案發后,該公司向公安局報了案,王某基因心怯從該公司離職。2019年12月,王某基被公安民警抓獲,被盜走的部分電動機也被陸續追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基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其保管的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結合其前科劣跡、坦白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