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6日電 (李余鳳)近日,古田法院主持調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據悉,于某某訴稱,其與周某某系同學、朋友關系。于某某與周某某、林某某是原古田某首飾加工店的股東,2017年1月份,于某某與周某某撤資,該首飾加工店欠于某某撤資款350000元。
因該首飾加工店缺乏資金周轉,林某某遂將該筆欠款分兩筆轉移至周某某的調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之前向林某某借款約90萬元)中,后葉某、周某某、葉某甲、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9日向于某某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
由于之后四人均未支付借款本息,于某某遂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葉某、葉某甲、周某某和調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償還于某某本金350000元及利息。
古田法院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葉某、葉某甲、周某某和調味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4月17日前償還于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