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7日電 (魏艷雯)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蘭某某訴霞浦某銀行、第三人林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依法駁回蘭某某請求判令撤銷執行裁定、解除查封霞浦縣松港街道某房產的訴訟請求。
據悉,第三人林某某因拖欠霞浦某銀行貸款本息,霞浦某銀行于2017年3月訴至霞浦法院,法院判決林某某應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貸款本息。
判決生效后,林某某未自動履行還款義務,霞浦某銀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霞浦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裁定,查封林某某所有的霞浦縣某房產。
而后,案外人蘭某某不服查封裁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霞浦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駁回蘭某某的執行異議請求。蘭某某不服執行異議裁定,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蘭某某應當舉證證明對執行標的霞浦縣某房產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權益,并足以排除強制執行。而蘭某某既沒有證據證明其父親蘭某水生前購置土地及借款抵押事實,也沒有證據證明土地使用權無法變更登記的事實,更沒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證明房屋系其合法建造,房屋產權歸其所有的事實。僅憑第三人林某某的《闡明書》主張涉案房產歸其所有,不具有物權證明效力,不能替代土地使用權證法定權屬證書的法律效力,不足以排除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