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12日電 (陳明麗 吳進陽)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關于“小產權房”的案件,依法駁回湯某的起訴。
湯某訴稱:2015年1月,其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雙方約定湯某將位于福安市城北前進村安置地上的房屋出售給趙某,房屋總價49.45萬元。此后湯某按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趙某,趙某依照約定陸續向湯某支付部分購房款,剩余購房款趙某一直借故不予支付。
2016年2月,經湯某催討,趙某向湯某出具一張欠條,確認欠湯某購房款15.36萬元,并承諾于2016年5月前支付購房款10.36萬元,剩余5萬元于水電入戶后付清,但此后,趙某仍未按欠條約定期限還款。經湯某多次催討,仍拒絕償還。湯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購房款10.3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湯某要求趙某返還購房款,是基于湯某對其建設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湯某建造一棟房屋共六層,每層分別出售,且無審批、立項、建設工程規劃等手續,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屬于小產權房開發建設。該案的審理將涉及小產權房的確權問題。
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十一條“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筑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故該案糾紛涉及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小產權房的認定和處理,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湯某的起訴。(完)